阳江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阳江市环境科学学会。英文名称是:Yangjiang Environmental Scien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阳江市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保科技实业家以及热爱环保事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织,并经过民政部门核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学术社会团体,是阳江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实业家的纽带和桥梁,是推动我市环境科技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以“献身、求实、创新、协作”为主要内容的科学道德,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团结组织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环境教育工作者以及热爱环保事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促进我市环境科技的创新提高,普及推广以及与社会经济的结合,为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科技企业服务,为推动环境科技的发展和提高,为实现我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阳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是阳江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接受市科协对本团体业务活动的相应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驻地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平路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市内外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学水平,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环境团体和环境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围绕业务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我市重大环境问题调查研究,科学论证,为制定环境保护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信息支持。
三、普及环境保护知识,举办青少年环境科技活动,推动社会环境教育工作,开展各类型的环保知识培训,帮助热心环保事业的各界人士提高环境科技知识水平;
四、开拓环境科技市场,为促进环境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服务。兴办环保科技实体,提供环保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创新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先进环境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作。
五、编辑出版环境书刊和学术资料,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六、为党、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有关环境保护的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环境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环境工作者的合法权利,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环境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各方面人士。
八、发展会员,进行组织建设。
九、利用便捷的电子网络平台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
十、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给学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申请为个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参与并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环境科技实业家或在环境科技普及、推广、教育及宣传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2、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环境科技工作者;
3、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者;
(四)申请为单位会员应是重视环境保护,热心支持环境保护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报理事长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优先获得本会的书刊和学术资料,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以及享受本会可能给予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各种学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按规定名额民主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增补调整;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是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兴办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 团体会员每年会费的收费标准:
1、 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
2、 理事单位:3000元;
3、 其他会员单位:2000元
(二)个人会员每人每年的会费收费标准为5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理事会作经费收支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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