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环境科学学会

Yangjiang Society of Environmental Seciences

这些事情不能做!广东法院公布2019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阳江市环境科学学会 | 发布时间:2020-05-26

日前,广东法院发布了2019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案件包括严惩非法采矿、非法售卖珍贵野生动物;依法追究固体废物、噪声、水、土壤污染者的侵权责任;依法保护海域、林地自然资源等。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广东法院2019年度

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一、某镇人民政府诉李某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二、郑某诉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三、张某、邝某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余某等人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连州市某村民小组诉某市政局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谭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八、汕头某养殖基地诉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处罚纠纷案


九、汕头某检察院诉某区农林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以下图片来自网络,与案件无关)

某镇人民政府诉李某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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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5月期间,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某村倾倒了约60车共计600吨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料,严重污染环境。某镇政府为进行生态修复,委托专业机构监测、组织专家评审、应急处置、处置后再检测等,共计支出费用3023150元。李某倾倒的固体废料占某镇政府委托处理固体废料总数量的25.6%。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并提交了相应的资质文件、合同及付款单据证明上述费用支出包括检测费用、专家评审费、固体废料处理费等。按照李某倾倒电镀废料占某镇政府处理固体废弃物总量的比例,认定李某应承担的损失数额为773926.4元。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重要因素,对某镇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产生的费用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本案由污染者负担环境治理成本,对于教育企业和个人依法生产、督促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有着较好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郑某诉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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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郑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商业中心26层物业,并将该物业租赁他人使用。后承租人以27层中央空调水泵房噪音过大为由,与郑某解除租赁合同。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连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中央空调水泵房设施设备由某置业公司安装、管理,某物业公司对该共用设施设备亦负有维护管理义务,故认定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系噪声污染责任主体,构成共同侵权,对郑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城市噪声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引起广泛关注。案涉中央空调水泵房产生的噪声具有集中性、持续性的特征,一般人难以忍受。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提示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在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防治噪声污染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张某、邝某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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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邝某自2012年开始承包大石古沙水塘,用以受纳陶瓷抛光粉渣、余泥等。承包期间,其二人发布广告大量招受固体废物倾倒于水塘,并收取一定费用。自2013年开始,水塘的水面即可见垃圾。2014年6月,从化区环保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水塘内漂浮有大量生活垃圾,水塘旁边有招倒余泥的广告及邝某的联系电话。经鉴定,水塘由于长期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其水体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邝某虽未直接实施向水塘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但其二人作为水塘承包人,在经营管理水塘期间,准许他人向水塘倾倒固体废物,为他人实施污染行为提供帮助并以此获利,造成水塘污染,张某、邝某与污染者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承包期间所有污染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遂判令张某、邝某将水塘水质恢复至地表水质量标准第V类水标准,并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0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邝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承包农村水塘供他人倾倒固体废物,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对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本案判决张某、邝某不仅应修复水塘的生态环境,还应承担相应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有力打击了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对类案处理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余某等人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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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2014年7月开始,余某、夏某租赁一简易厂房经营电镀厂,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金属件电镀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外的泥土地,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余某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夏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判决生效后,因余某、夏某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夏某构成污染环境共同侵权,判决其二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等350余万元,赔偿款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余某、夏某共同污染环境的事实已为生效刑事判决所确认,虽然夏某并未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夏某作为污染者,依法应当与余某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表明,环境污染者即便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对于纠正不承担刑事责任便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的错误认识,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连州市某村民小组诉某市政局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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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连州市某村民小组等与某市政局签订《租赁荒地协议书》,约定市政局租赁村民小组的荒地建造垃圾填埋场,如因垃圾填埋场造成污染,村民小组有权要求市政局做好环保工作。此后,市政局运送大量垃圾至垃圾填埋场直接倾倒,导致所涉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资源污染。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荒地协议书》,消除污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8万元。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政局租用村民小组土地后,将大量垃圾直接倾倒到垃圾填埋场,构成环境侵权。鉴于垃圾填埋场对村民小组的土地、饮用水等造成的污染损害结果将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结合市政局已投入整治,村民小组铺设水管管道入户、解决食用饮水等情况,判决市政局赔偿8万元给村民小组。

典型意义

“垃圾围城”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生活,也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某市政局在租用村民小组荒地建造垃圾填埋场时,本应严格遵循相关建设标准及管理规程,却将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堆放,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本案依法判决市政局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对于规范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管理行为,防范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谭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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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谭某某等人在没有获得采砂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西江流域支流南江河坑仔尾河段非法盗采河砂20736.5立方米。谭某某等人在偷采河砂过程中未采取生态环境防护措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受损,专家咨询意见评估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135850元。因谭某某等人非法盗采河砂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开采河砂,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同时,谭某某等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损失2135850元并共同承担专家咨询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宗非法盗采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西江流域是我省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其支流南江河砂资源丰富,近年来盗采河砂现象频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结合刑事追责与民事公益诉讼追责,既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也积极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有力惩治震慑犯罪分子非法采矿的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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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8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三只绿颊锥尾鹦鹉,并将三只鹦鹉通过顺风车运输回家中喂养。2018年9月26日,张某某通过微信与昵称“安安”的人联系,约定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出二只鹦鹉,其在家中准备拿鹦鹉去交易时被抓获,民警当场缴获其购买的三只鹦鹉。

裁判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以身试法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绿颊锥尾鹦鹉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濒危动物,法律明令禁止买卖。本案判决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汕头某养殖基地诉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处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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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涉案海域位于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根据《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规定,属于港口航运区。某养殖基地曾于2011年擅自占用上述海域实施堤坝构筑建设而被行政处罚,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违法填海造地行为。2012年,省海洋与渔业厅立案调查;2016年7月,经监测中心认定养殖基地存在持续填海行为;同年11月,省海洋与渔业厅认定违法填海用海面积为1.0025公顷。2017年3月,该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养殖基地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罚款21654000元。养殖基地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殖基地未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用海申请,未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而实施填海行为,且用海类型不符合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在被立案处罚并多次被责令停工后仍未停止违法填海行为,情节严重。省海洋与渔业厅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数额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海洋资源是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严守海洋生态红线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养殖基地作出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罚款,法院予以认可,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理念,有力支持了海洋执法机关依法打击非法填海占海的违法行为,促进受损的海洋生态得到尽早修复,推动海洋生态治理和保护依法有序进行。


汕头某检察院诉某区农林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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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开始,汕头市某社区居委会未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级生态公益林地上挖土整地以建设坟墓退迁点,造成22.29亩林地毁坏。检察机关遂向区农林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及时监督居委会完成对被毁坏生态公益林的植树复绿,恢复林地原状,或者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居委会支付。区农林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书》虽进行了整改,但检察机关再次现场查看发现补种仍然没有达到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被毁林地恢复原状没有得到实现,区农林水务局没有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也没有代为补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区农林水务局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并判令其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农林水务局对某社区居委会非法毁林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判令区农林水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居委会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植树复绿,限期恢复林地原状。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诉行政机关虽然采取了部分行政监管措施,但未依法全面运用或者穷尽行政监管手段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改善。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积极履行职责,减少、杜绝慢作为、不作为,落实生态保护责任,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效果。